注:
1.对未列入上述1-5类人才但学术水平高且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认定其相应类别。
2.对特殊学科、紧缺学科不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引进政策。
3.引进人才条件特别优秀者,引进待遇在上述引进待遇标准高限的基础上,可再作相当比例上浮。
4.学校一般为上述引进人才解决江苏省事业编制,条件特别优秀者,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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