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4月份工资项目调整如下:
1.自2023年1月起,增设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增核”工资项目,具体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2、自2023年4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属地标准发放。
3、因绩效工资结构性调整,2023年起将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30%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暑假预发、教师节绩效预发均纳入“基础性绩效增核”工资项目中发放。
4、4月份工资中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月预发标准,1-3月已预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补发的1-3月的“基础性绩效增核”工资在4月工资中进行冲销。
5、2023年在职人员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正常晋升工作已完成,新标准在4月份工资中兑现,并补发1-3月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增量。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