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苏州市《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4号)通知精神,将组织开展2022年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此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适用于五类对象,具体是:
1.顶尖型人才(A类)
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类)
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拔尖型人才(C类)
“四青”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引进的在高新区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类)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出站后留高新区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在高新区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万元~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5.储备型人才(E类)
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高新区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苏州市紧缺工种目录和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应在3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高新区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二、适用条件
1.目前在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
2.自2017年10月1日起,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即上一工作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等均应在苏州大市以外。符合条件的人才,自引进后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3.全职在苏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3个月以上(相关证明开具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苏州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对人员国籍不作限定。
4.个人及家庭在苏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商品住房,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购房记录。
三、有关标准
1.乐居租房贴。租房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A至D类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租房贴;E类人才按博士(正高级职称)不低于8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不低于600元/月、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400元/月给予租房贴。补贴期间,入选相关人才计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获得优购房或优租房的,停止发放租房贴。退出优租房继续申请租房贴的,享受时限作相应扣除。
2.乐居直通车。A至E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户籍、个税和社保缴纳时限等限制。
3.乐居助力贷。A、B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4倍。C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2倍。
符合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按照相应文件执行。请各类人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 。
四、申报要求
申请人请于10月12日中午12点前将以下材料上交:
1.《申请人信息采集表》电子版,见附件1;
2.相关证明原件扫描件(pdf版),详见附件2要求;
3.个人申报人才乐居诚信承诺书扫描件(pdf版),见附件3。
本次申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所有材料电子版请打包发送至人事处邮箱skrc@mail.usts.edu.cn。
苏州科技大学人事处
2022年10月10日